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在神明裁判下,神会告知人们案件事实真相是什么,这被称为非理性的证明方式。因此,事实认定的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或者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
事实认定是一种理性证明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对事实的认定经历了一个由非理性向理性转变的过程。因为事实具有既成性,一旦发生,无法改变。换句话说,案件事实都是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事实。这一定义实现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
四是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但证据不同,它可能被伪造或者篡改,可真可假,或者半真半假。其错误之处在于:首先,古今中外的刑事司法史一再警示我们,无论司法人员多么专业和敬业,也无论司法过程多么精密,冤假错案都只能减少而不可能杜绝,被我们依法严惩的很可能是与我们一样善良、正直而无辜的人。
这种刑罚对犯罪人而言即所谓的罪有应得,对社会和普通民众而言是罚当其罪。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的宣示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后16年来的再一次大修。其三,在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中,加大了保障人权的力度。尊重与保障人权关键在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不仅昭示着我国立法朝着民主与法制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也指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和必然方向。
同时,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尊重人性,关照人伦,此次修法中还首次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活动存在的一个误区。这同时也表明,追究犯罪、打击犯罪不再是刑事诉讼唯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那种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追诉犯罪理念和做法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历史。但实际上,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所要保护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位公民——无论其身份地位高低,也无论其贫富贵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弥足珍贵。
因此,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际上也就是尊重与保障作为普通公民的所有人的人权对前述六个层次的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严格的规定。二是切实强化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值得关注的是,即使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承担的刑罚也被严格控制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公诉案件不起诉制度的上述结构性完善,进一步地优化了该制度多层面的法律功能。第一,对法定不起诉的完善。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分别接受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173条第2款保持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而且在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决定不起诉终结诉讼是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的无罪处理。对于法定不起诉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于相对不起诉,虽然设置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也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从三个方面确立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利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判定;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亦严格界定了适用的主体、涉嫌的罪名和可能承担刑罚的范围。构建不起诉制度,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以终止诉讼的形式排除在指控以外,所体现的是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第三,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刑事和解机制。第一,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不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规范。尤其是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在不起诉自由裁量上的监督,防止因不起诉决定权的滥用导致该制度法律功能的丧失。
进而既积极又慎重地适用可以类不起诉,以促进不起诉制度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对不起诉决定既要讲法条又要讲道理,将叙事、说法、论理有机结合,对疑难案件尤其是备受社会关注案件的不起诉,对重大案件因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要采取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论证、邀请相关组织和人员参与评议等方式,实行多方参与的公开审查,强化不起诉诉讼活动的民主化和透明化,将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对公诉执法可能引发矛盾的防范融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全过程。
一是全面落实新的不起诉制度规范。其次,优化不起诉环节的工作。
与此同时,应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不起诉方面的内容,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第二,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功能。
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刑事和解、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三,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中的社会矛盾化解。笔者注意到,在以往的改革探索中,不少地方关于这两方面的试行性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一些不相一致的问题。第二,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完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四,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定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附条件不起诉。
这些完善规定从多角度扩大了对一些罪行轻微人员的非罪处理,进而加大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进入专题: 公诉案件 不起诉制度 。第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或者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在考验期内出现了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则应及时撤销原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卢乐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首先,严格遵守相关制约机制。同时,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刑事和解机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解,使得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真诚悔罪并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创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增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严格执行应当类不起诉,准确把握可以类不起诉,切实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规格。
在公诉执法实践中,对于可以类不起诉的适用,应注意三点:其一,既要把握刑法分则的规定,又要把握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而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形;其二,对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案件,要注重考察和解情况及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的评价产生的影响;其三,对于在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所发生的一些轻微犯罪案件,应注意将案件置于经济社会大局之中考察其犯罪情节。新刑事诉讼法从结构上完善不起诉制度,丰富和拓展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有效促进了该制度法律监督功能的优化。
第三,规范公诉执法功能。新刑事诉讼法通过构建严谨完善的不起诉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层面严格了公诉环节的执法规范。